金融法律笔记-05:证券法
下面是阅读《证券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在三公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应该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一个相对有力的保障。
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也是分开设立的;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里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理解应该是证监会;
3、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4、公开发行证券,需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本法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文件;
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7、公司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8、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9、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10、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11、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3、本法规定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债券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文件;
14、公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5、中报、年报的期限和内容;
16、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17、证券交易内幕消息、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
18、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定义;
19、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0、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十时的相关规定;
2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2、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3、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4、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所以有些网站上的股票即时行情估计得被判为非法了;
2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6、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7、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28、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等;
29、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30、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2、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和职能;
35、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3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38、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要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9、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4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等措施;
4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4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需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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