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

‘WORK’ 分类的存档

金融法律笔记-05:证券法

2008年6月11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证券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在三公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应该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一个相对有力的保障。

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也是分开设立的;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里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理解应该是证监会;

3、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4、公开发行证券,需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本法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文件;

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7、公司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8、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9、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10、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11、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3、本法规定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债券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文件;

14、公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5、中报、年报的期限和内容;

16、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17、证券交易内幕消息、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

18、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定义;

19、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0、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十时的相关规定;

2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2、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3、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4、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所以有些网站上的股票即时行情估计得被判为非法了;

2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6、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7、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28、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等;

29、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30、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2、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和职能;

35、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3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38、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要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9、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4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等措施;

4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4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需要上缴国库。

分类: WORK 标签: ,

金融法律笔记-04:反洗钱法

2008年6月9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反洗钱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洗钱活动是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内外勾结诈骗或者盗窃金融机构资产并转移至海外,我看《反洗钱法》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对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以及有效防止资金外流,维护金融安全。

1、本法有反洗钱的权威定义,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就是说从技术上、业务上、管理上都要有反洗钱措施;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4、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看来工作都是层层下踢,国家也一样;

6、金融机构在很多情况下都要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7、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8、国际反洗钱合作,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分类: WORK 标签: ,

金融法律笔记-03:商业银行法

2008年6月7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商业银行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商业银行法》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都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1、商业银行也是公司,因此除受本法约束外,还要受《公司法》约束,主要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票据、债券、代理收付、代理保险等,当然有时候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肯定会突破此法,不过新业务按规定还是要报备的;

3、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本法中还规定了一些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的条件,当然应该是相当苛刻的,并对各类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作出了最低限制;

5、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一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二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7、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点比较奇怪,那股票市场上的运作怎么办;

8、商业银行向人行上交存款准备金,还要留足备付金;

9、商业银行开展贷款的一些比例规定;

10、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条早被很多商行违反了;

11、同业拆借。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12、企事业单位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3、商业银行应编制年报,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

1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1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分类: WORK 标签: ,

金融法律笔记-02: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8年6月5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中国人民银行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于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有重要的作用。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2、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因此无论是紧缩还是宽松的货币政策目标其实都是一个;

3、人行的职责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黄金外汇储备、经理国库等;

4、人行要向人大常委会做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5、人行的全部资本是由国家出资的;

6、人行行长的人选,是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主席任免。人行副行长由总理任免。人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7、人行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8、人行可以动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国债、再贴现等;

9、人行只能对商业银行提供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商业贷款,而且不得向其他政府和机构提供贷款,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提供贷款应该是商业银行的事情了;

10、人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11、人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2、人行没有盈亏,完全走中央预算,吃财政饭。

分类: WORK 标签: ,

金融法律笔记-0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8年6月3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应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这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本法中没有说明,我理解应该是银监会;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条形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干涉;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这点不知道是否完全能够做得到;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也是要受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监督的;

6、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是要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

7、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8、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不批准的决定的时间要求;

9、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按不同的等级必须进行报告;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2、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有权查看的;

13、金融机构如果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本法中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

14、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是要受到处罚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董事、管理者进行处罚或处分,看样子银监会权力还是很大的。

分类: WORK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