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阅读《反洗钱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洗钱活动是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内外勾结诈骗或者盗窃金融机构资产并转移至海外,我看《反洗钱法》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对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以及有效防止资金外流,维护金融安全。
1、本法有反洗钱的权威定义,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就是说从技术上、业务上、管理上都要有反洗钱措施;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4、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看来工作都是层层下踢,国家也一样;
6、金融机构在很多情况下都要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7、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8、国际反洗钱合作,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下面是阅读《商业银行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商业银行法》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都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1、商业银行也是公司,因此除受本法约束外,还要受《公司法》约束,主要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票据、债券、代理收付、代理保险等,当然有时候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肯定会突破此法,不过新业务按规定还是要报备的;
3、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本法中还规定了一些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的条件,当然应该是相当苛刻的,并对各类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作出了最低限制;
5、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一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二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7、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点比较奇怪,那股票市场上的运作怎么办;
8、商业银行向人行上交存款准备金,还要留足备付金;
9、商业银行开展贷款的一些比例规定;
10、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条早被很多商行违反了;
11、同业拆借。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12、企事业单位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3、商业银行应编制年报,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
1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1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下面是阅读《中国人民银行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于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有重要的作用。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2、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因此无论是紧缩还是宽松的货币政策目标其实都是一个;
3、人行的职责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黄金外汇储备、经理国库等;
4、人行要向人大常委会做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5、人行的全部资本是由国家出资的;
6、人行行长的人选,是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主席任免。人行副行长由总理任免。人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7、人行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8、人行可以动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国债、再贴现等;
9、人行只能对商业银行提供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商业贷款,而且不得向其他政府和机构提供贷款,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提供贷款应该是商业银行的事情了;
10、人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11、人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2、人行没有盈亏,完全走中央预算,吃财政饭。
下面是阅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应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这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本法中没有说明,我理解应该是银监会;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条形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干涉;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这点不知道是否完全能够做得到;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也是要受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监督的;
6、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是要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
7、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8、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不批准的决定的时间要求;
9、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按不同的等级必须进行报告;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2、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有权查看的;
13、金融机构如果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本法中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
14、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是要受到处罚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董事、管理者进行处罚或处分,看样子银监会权力还是很大的。
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身处金融行业,对于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多一些了解,无论对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还是指导实际的业务工作,都是不无裨益的。
一般认为,金融体系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而我国的金融体系与现代金融体系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
- 金融市场体系结构尚不合理,资本市场的发展结构失衡,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 从金融市场主体看,金融组织的国有产权比重过大,民营金融企业比例较低;
- 金融环境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较为脆弱;
- 其他等等。
而金融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有很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仍有较多不完善之处,但前路漫漫,只要前进就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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