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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笔记-07: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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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阅读《票据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票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在于它能有效地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更重要地还在于它能极大地提高公民、法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形成和发展,加速资金流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1、本法所称票据,是指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5、票据权利的一些期限规定;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8、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9、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0、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1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15、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6、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7、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18、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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