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笔记-03: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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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阅读《商业银行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商业银行法》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都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1、商业银行也是公司,因此除受本法约束外,还要受《公司法》约束,主要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票据、债券、代理收付、代理保险等,当然有时候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肯定会突破此法,不过新业务按规定还是要报备的;
3、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本法中还规定了一些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的条件,当然应该是相当苛刻的,并对各类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作出了最低限制;
5、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一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二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7、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点比较奇怪,那股票市场上的运作怎么办;
8、商业银行向人行上交存款准备金,还要留足备付金;
9、商业银行开展贷款的一些比例规定;
10、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条早被很多商行违反了;
11、同业拆借。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12、企事业单位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3、商业银行应编制年报,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
1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1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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