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阅读《公司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新《公司法》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尽量做到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对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4、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5、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9、公司中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的相关规定;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11、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4、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6、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8、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等;
2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2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27、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8、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9、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0、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3、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3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5、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36、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3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38、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9、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0、清算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行使的职权;
41、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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