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笔记-07:票据法

2008年6月15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票据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票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在于它能有效地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更重要地还在于它能极大地提高公民、法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形成和发展,加速资金流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1、本法所称票据,是指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5、票据权利的一些期限规定;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8、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9、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0、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1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15、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6、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7、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18、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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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笔记-06:公司法

2008年6月13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公司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新《公司法》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尽量做到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对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4、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5、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9、公司中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的相关规定;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11、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4、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6、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8、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等;

2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2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27、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8、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9、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0、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3、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3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5、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36、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3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38、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9、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0、清算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行使的职权;

41、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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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笔记-05:证券法

2008年6月11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证券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在三公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应该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起到一个相对有力的保障。

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也是分开设立的;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这里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理解应该是证监会;

3、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4、公开发行证券,需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本法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文件;

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7、公司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8、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9、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10、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11、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3、本法规定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债券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文件;

14、公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5、中报、年报的期限和内容;

16、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17、证券交易内幕消息、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

18、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定义;

19、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0、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十时的相关规定;

2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22、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3、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4、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所以有些网站上的股票即时行情估计得被判为非法了;

2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6、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7、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28、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等;

29、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相关规定;

30、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2、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和职能;

35、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3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38、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要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9、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4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等措施;

4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4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需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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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笔记-04:反洗钱法

2008年6月9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反洗钱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洗钱活动是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内外勾结诈骗或者盗窃金融机构资产并转移至海外,我看《反洗钱法》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对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以及有效防止资金外流,维护金融安全。

1、本法有反洗钱的权威定义,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就是说从技术上、业务上、管理上都要有反洗钱措施;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4、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看来工作都是层层下踢,国家也一样;

6、金融机构在很多情况下都要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7、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8、国际反洗钱合作,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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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笔记-03:商业银行法

2008年6月7日 robertbao 没有评论

下面是阅读《商业银行法》摘录的重点内容和做的一些笔记,《商业银行法》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都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1、商业银行也是公司,因此除受本法约束外,还要受《公司法》约束,主要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票据、债券、代理收付、代理保险等,当然有时候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肯定会突破此法,不过新业务按规定还是要报备的;

3、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本法中还规定了一些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的条件,当然应该是相当苛刻的,并对各类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作出了最低限制;

5、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一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二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7、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点比较奇怪,那股票市场上的运作怎么办;

8、商业银行向人行上交存款准备金,还要留足备付金;

9、商业银行开展贷款的一些比例规定;

10、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条早被很多商行违反了;

11、同业拆借。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12、企事业单位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3、商业银行应编制年报,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

1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15、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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